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核查的指导意见》(闽建许〔〕4号)及《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对资质由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转入我市的建筑业企业开展核查工作的通知》(榕建筑〔〕20号)、《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我市年批准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榕建筑〔〕56号)《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资质由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转入福州市的建筑业企业的动态核查工作的核查范围的补充通知》(榕建筑〔〕73号)等文件要求,我局于年4月28日开展了年第三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核查整改期为年4月28日到年7月27日,现将本批次动态核查中期企业整改有关情况进度通报如下:
一、核查情况
本批次核查名单60家企业(排除本核查批次名单内2家重复企业),经审核,截至年6月22日,已自行注销资质的企业2家,在本批次核查前转出福州市城乡建设局资质审批许可辖区的企业7家;未提供书面材料或所提交材料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51家,现我局就本批次核查中期企业名单及其提供的信息予以公开(详见附件),接受社会监督。
二、注意事项
(一)我市所有建筑业企业应始终满足相应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我市被纳入资质动态核查的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应资质管理规定,在核查整改期内尽快完成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局将撤回相应的企业资质证书。
(二)在本批次动态核查工作开展过程中,如发现被核查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自该核查整改期开始前6个月内被我局纳入资质动态核查的企业,或两名以上建造师注册变更自我局核发资质证书的同一家企业,则该企业将被纳入我局下一次的资质动态核查。同时,我局将在信用中国、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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