迭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停车设施建设管理“一难两乱”中收费乱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各停车场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停车场收费行为管理,整治和规范全县停车场收费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群众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经营者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价格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诚信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收费明码标价公示牌,公示收费单位名称、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公示牌内容需报市场监管局执法队备案。

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严禁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多收费,不得改变规定的计费方式,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禁止采取误导性的收费标示、虚假宣传等标价行为和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行为。严禁停车收费不给票或多收费少给票、不要票少收费、收费给废票等行为。

五、严禁未经审批私自设场收费,不执行差别收费和免费停车政策的行为或者未经批准私自设定或擅自提高停车收费标准,加重群众停车负担的行为。

六、经营者实施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取停车费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经营者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者实施价格欺诈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惩处力度,公开曝光并对严重失信乱收费的市场主体依法纳入“黑名单”。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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迭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6月6日

编辑:周木吉

审核:张风涛赵晓丽总审核:刘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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